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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宪法解释案的效力。

季卫东:重新定位执行权,《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第3期,第48-53页。[26]尽管还没有出现能够根本性替代分权学说的理论,但形式主义的、纯粹化的分权学说已经难以为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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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功能主义原理的应用 上述对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功能主义解释,不仅是对我国宪法规范及其实施的描述,同时更是规范性陈述。[94]王兆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2004年3月8日。1982年《宪法》67条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解释法律的职权。四、国家权力配置的功能主义及其规范内涵 (一)国家决策的正确性作为功能主义的目标 在展开对我国宪法中国家组织的功能主义原则的阐释之前,本文首先尝试对此种功能主义进路做一般性描述。同时,这一改变还有这样的规范内涵:宪法已经将不同国家功能配置给了适合承担该功能的机构,全国人大纵使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组织、人员和程序等方面的特点也决定了它不适合去行使其他的国家权力。

这种研究绝非只是出于理论目的。[85]许崇德,见前注[82],第820页。采取何种处置程序,关键在于确认哪一机关享有最终的处置权。

据此,需要根据不同的审查内容来确定不同的启动主体资格。第二,我国行政诉讼将某些政治问题排除在诉讼范围之外。在我国这样一个法治建设还不太成熟的国家,尤其需要在合宪性审查中贯彻政治问题不审查原则。一方面,合宪性审查机构将不堪重负,缺乏足够的人员进行审查,导致某些应该审查的内容被束之高阁,并不能真正解决其合宪性问题。

第三,党能够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面力量,为合宪性审查工作提供各项资源。第一,国外大多数国家将政治问题排除在合宪性审查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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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制度设计和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地位,可以推断享有最终处置权的机关只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合宪性审查机构一般只应享有建议权。一般而言,只有较高层级领导人的职务行为才能引发合宪性争议,此时的职务行为往往造成了重大政治影响,甚至引发宪法争拗。毕竟,宪法的最高地位需要强有力的武器来保障,合宪性审查就是宪法的牙齿,是维护宪法尊严最有效的方式。[6]王利明:《用合宪性审查构筑制约权力的笼子》,载《学习时报》2017年11月6日,第003版。

合宪性审查不仅需要审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的合宪性,还需要审查法律的合宪性。碍于宪法的基本架构,违宪审查意义上的宪法司法化在我国绝无可能。文章来源:《比较法研究》2018年第2期。当审查内容仅限于程序性问题时,可以将处置权赋予审查机构,由审查机关作出公告,确认程序问题是否合宪。

第二,领导小组对审查工作的集中领导。[20]王东光:《国家安全审查:政治法律化与法律政治化》,载《中外法学》2016年第5期,第13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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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已经论述,独立的宪法法院模式不符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设置,理应被排除在外。在此基础上,确立合宪性审查制度应该坚持的基本原则,使其符合我国的话语体系,显得尤为关键。

因为宪法是最高法、根本法,对它的解释必须慎重,不能随意让任何机关都解释宪法。由于我国在过去较长时间内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再加上当下正处于深化改革的关键阶段,不可否认,社会上积累了一定量的矛盾冲突。一般而言,外交行为、国防行为、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及国家机关的人事任免等,被绝大部分国家认可为政治问题。与普通公民相比,领导人特别是高级领导人所处的地位异常重要,其行使权力造成影响的程度更深,范围更广,理应接受各方面的严格监督。宪法对地方立法权的规定十分模糊,并存在很多空白,给国家立法机关留下了较大空间。[23]我国《宪法》第70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是,这一制度必须有利于贯彻和实现党的领导,保证宪法监督在党的领导下进行。一则,在合宪性审查过程中难免会涉及疑难问题,需要对相关宪法规范作出精确合理的解释,这必然增加当前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的难度。

如德国型的具体案件审查和宪法诉愿模式,在德国模式下,当特定当事人认为其宪法权利受到了侵害,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结束之后,这一侵害行为始终没有得到纠正,那么当事人可以申请启动违宪审查程序以保护其宪法权利。第二,合宪性审查必须遵循人大制度确立的政权模式。

[6]十九大报告并非孤立地谈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而是将合宪性审查与宪法监督实施及宪法权威有机地镶嵌起来,三者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构成缜密的逻辑体系。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关键在于判断审查事项是否合宪,如果产生违宪行为,必将引发舆论的强烈关注,甚至诱发政治争议,故必须慎重对待。

所有的解释者都希望还原宪法的精神和原则,追求原意,但宪法精神和原则是什么却永远是有争议的。合宪性审查目的是为了让法律及法律文件与宪法保持一致,遵循宪法的精神和基本原则,唯有如此,才能保证制定出的法律符合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保障人民的权利。[27]合宪性审查的范围到底应该包含哪些,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虽然从总体来看我国的法治建设已经有了明显进步,并已构建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实践中极少数立法仍然存在不规范的现象,某些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宪性备受质疑。

无论是《宪法》,还是《立法法》,在此问题的表述上都语焉不详。[42]秦前红:《走出书斋看法》,上海三联书店2015年版,第228页。

第一,合宪性审查有利于监督宪法实施。当审查内容涉及实体审查时,则应该由审查机构提出处置建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最终的处置权,对于某些重大问题的合宪性,如领导人职务行为及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的合宪性问题,则只能由全国人大享有最终的处置权。

[33]汤唯、黄兰松:《立法合宪性评估中的社会效能和司法效能探究》,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年第5期,第7页。由此可见,遵循宪法原则、符合宪法条文的法律,本身就具有保护公民权利的内涵,有利于真正实现良法善治。

第一,基本权利的救济方式应该呈现多元化的趋势。否则,若采用其他设置模式,极有可能打破现有国家机构之间的运转惯性,造成宪法文本的大幅度调整,不利于保持宪法的稳定性。[27]莫纪宏:《法律清理的合宪性审查》,载《中国宪法年刊》(2009),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9页。[29]邢斌文:《论法律草案审议过程中的合宪性控制》,载《清华法学》2017年第1期,第168页。

[40]刘武俊:《合宪性审查让宪法长出钢牙利齿》,载《证券时报》2017年11月3日,第A03版。当然,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些备案审查工作只是合法性审查,还没有真正达到合宪性审查的程度。

从理论上来看,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起着纲领性的作用,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但不得不承认我国宪法在现实中的落实程度还不能完全令人满意,还没有发挥根本法的全部功能,之所以陷入以上窘境,重要原因在于缺乏强有力的手段保障宪法实施。无论是从制定主体还是位阶效力来看,其他法律文件远比法律面临的合宪性问题严重。

另外,个别重大案件的处理结果,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报请依法治国领导小组批示。但是,如果从未来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来看,还是应该将国家机关权限争议纳入合宪性审查范围之中,毕竟,以上行为是否合宪,不仅关系国家机关权力的运行,还有可能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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